(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丁伟斌与姚幼明、王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伟斌,姚幼明,王婷,傅庆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1566号原告丁伟斌。被告姚幼明。被告王婷。被告傅庆锋。原告丁伟斌诉被告姚幼明、王婷、傅庆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丁伟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幼明、王婷、傅庆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丁伟斌诉称:2013年8月2日,被告姚幼明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1份,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支付至借款清偿为止,由被告傅庆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姚幼明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傅庆锋也未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姚幼明的上述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王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起诉要求:1.被告姚幼明、王婷返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8月2日起至判决作出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2.被告傅庆锋就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姚幼明、王婷返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8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姚幼明、王婷、傅庆锋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1份,欲证明被告姚幼明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的事实。2.担保书1份,欲证明被告傅庆锋为被告姚幼明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3.结婚登记信息1份,欲证明被告姚幼明、王婷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三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法庭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姚幼明与被告王婷于2012年2月15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2日,被告姚幼明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1份,约定利息为月息2%,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傅庆锋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11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姚幼明和傅庆锋的保证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在借条中虽未约定还款的期限,但经原告催讨后,被告姚幼明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返还。现被告姚幼明未予返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傅庆锋为被告姚幼明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但未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被告姚幼明和王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姚幼明、王婷返还丁伟斌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8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5.6%)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傅庆锋对上述第一项义务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姚幼明、王婷负担,傅庆锋负连带责任。该款已由丁伟斌向本院预交,其同意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姚幼明、王婷、傅庆锋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国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