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行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执行案裁定书(9)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临行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住所地: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海萍,局长。委托代理人:宋汝芳,男。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朱成邦。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国土罚字(2011)第781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决定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北村民委员会应交纳的罚款573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北村民委员会无能力履行义务,造成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行执字第102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琨审 判 员 于洪美审 判 员 高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