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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终字第3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严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3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紫艳,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委托代理人吴伟,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会萍,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上诉人张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钰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代理审判员  徐聪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