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郁法连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口信用社与张结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口信用社,张结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郁法连民初字第33号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口信用社。负责人黄炳南,该社主任。被告张结仙,女,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口信用社诉被告张结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口信用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卢志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