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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执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吴杰等3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吴杰,吴爱国,杨瑞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1404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被执行人吴杰,男,193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下林庄村。被执行人吴爱国,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迎宾路79号3号楼1单元XXX号。被执行人杨瑞丽,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迎宾路79号3号楼1单元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吴杰、吴爱国、杨瑞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招执字第14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路尚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