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二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邢台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邢台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212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楼62层。组织机构代码:61843723-9。法定代表人:池村敏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少娜,女。被告:邢台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二环路以北公园东街以西。组织机构代码:74686943-1。法定代表人:申秋山,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8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寿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