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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3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宁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3321号原告:冯某某被告: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宁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于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本院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迎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