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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徐万与吉庆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万,吉庆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徐万。被告吉庆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万与被告吉庆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万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吉庆志的家庭存款180000元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吉庆志的家庭存款18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昭民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