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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0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满诉被告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满,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890号原告陈满,工人。委托代理人陈廷万。被告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连臻,江苏张连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慧,该公司行政部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满诉被告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满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满负担,本院依法决定免交。审 判 长  李乃春审 判 员  唐谊成代理审判员  刘大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