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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8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琪尔特有限公司与王守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琪尔特有限公司,王守彬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731号原告琪尔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幼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立宇、黄姻缘,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王守彬,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琪尔特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守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琪尔特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琪尔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6元,依法减半收取27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真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瑄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