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一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黄海波与黄柏科、黄小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波,黄柏科,黄小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宜民一初字第577号原告黄海波。被告黄柏科。被告黄小任。原告黄海波与被告黄柏科、黄小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于2013年11月12日依法由审判员曾国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振球、肖锦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健科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海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柏科、黄小任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海波诉称:被告黄柏科于2009年6月25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我借现金200000元,并写了一张欠条给我,未约定还款期限。随后我多次催讨被告黄柏科还款,被告黄柏科就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承担国家规定的逾期利息。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身份状况;2,两被告户籍资料一份,拟证明被告身份关系;3,借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黄柏科、黄小任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本案认证如下:证据1-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和本院的认证情况,结合审理中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黄柏科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09年6月25日向原告黄海波借现金200000元,并立下借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借到黄海波现金贰拾万元正(200000元)。借款人黄柏科。2009年6月25日。”后原告黄海波多次向被告黄柏科催讨借款,被告黄柏科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偿还该借款。被告黄柏科与被告黄小任在被告黄柏科借款时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黄海波与被告黄柏科订立的借款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所订立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黄柏科于2009年6月25日向原告黄海波借现金200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黄海波催讨后,被告黄柏科依法应当偿还。被告黄柏科借款时与被告黄小任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被告黄柏科所欠原告黄海波借款200000元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黄小任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本院对于原告黄海波主张的被告黄柏科、被告黄小任共同偿还原告20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黄海波提出的“逾期利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黄海波的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柏科、黄小任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柏科、黄小任共同偿还原告黄海波借款200000元,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黄海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黄柏科、黄小任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国萧人民陪审员 黄振球人民陪审员 肖锦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健科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