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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刘明与潘朝阳铜川市兴阳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铜川市兴阳煤业有限公司,潘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耀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被执行人铜川市兴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耀州区董家河镇冯家桥村。法定代表人:潘朝阳,经理。被执行人潘朝阳,男,1汉族,住耀州区。申请执行人刘明与被执行人潘朝阳、铜川市兴阳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公证处作出的(2013)铜耀证经字第01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明2013年7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456000元。我院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8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查封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执字第00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锋审 判 员  王建文助理审判员  李科锋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