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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经技区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国珍与初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国珍,初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保字第20号申请人李国珍。被申请人初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金额2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初晓驾驶的临时牌照鲁H×××××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