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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民初字第2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2926号原告郑某某,女,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务工,住德化县浔中镇浔中村第一小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6197407231525。被告余某某,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务工,住德化县浔中镇浔中村第一小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6196905030012。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