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越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与绍兴钻石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绍兴钻石王华奴制衣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绍兴钻石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绍兴钻石王华奴制衣有限公司,绍兴县宝增毛纺织有限公司,李水全,冯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保字第5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负责人宣欲兵。被申请人绍兴钻石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水全。被申请人绍兴钻石王华奴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国连。被申请人绍兴县宝增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纲。被申请人李水全。被申请人冯素娟。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绍兴钻石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绍兴钻石王华奴制衣有限公司、绍兴县宝增毛纺织有限公司、李水全、冯素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其中绍兴县宝增毛纺织有限公司以850万元为限,李水全、冯素娟以1200万��为限),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绍兴钻石王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绍兴钻石王华奴制衣有限公司、绍兴县宝增毛纺织有限公司、李水全、冯素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其中绍兴县宝增毛纺织有限公司以850万元为限,李水全、冯素娟以1200万元为限),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佳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