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商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永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淄川镁铝耐火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开发区永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市淄川镁铝耐火材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商初字第1291号原告:淄博开发区永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石桥办事处王埠村。法定代表人:张玉珍,职务:经理。被告:山东省淄博市淄川镁铝耐火材料厂,住所地,淄川区洪山镇西省村北首。法定代表人:李德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开发区永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淄博市淄川镁铝耐火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开发区永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开发区永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共计920元,由原告淄博开发区永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