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19号原告袁某某,女,1979年7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某,男,1980年3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袁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秀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