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王中卫与赵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卫,赵宗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421号原告王中卫。委托代理人吕尚武。委托代理人吕大鹏。被告赵宗亮。委托代理人赵清。委托代理人刘震。原告王中卫与被告赵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吕尚武和吕大鹏、被告赵宗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中卫诉称,2011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期30天,自2011年5月9日至6月8日;如被告逾期还款,每天按照借款金额的3%计逾期利息;若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向原告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当日,原告按约给付被告本金2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合同到期后至今,被告既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逾期利息,已构成严重违约。现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9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赵宗亮辩称,借款属实,不认识原告,签订是空白合同,应系向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超借款;借款20万元通过转账给付;未曾还款;原告拉走被告部分货物,应当返还。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9日,原告王中卫(出借人)与被告赵宗亮(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5月9日至6月8日,共30天,用于资金周转;若逾期还款,每天按借款金额的3%计算逾期利息;若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借人履行义务,应向出借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30%的违约金;等。同日,被告赵宗亮出具借款借据一张,载明:今借款人赵宗亮实收到出借人王中卫转账方式支付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借款时间自2011年5月9日始至2011年6月8日止。庭审中,原告称,原告喜欢艺术品,被告要搞展览,需要短期借款,即通过投资公司介绍借款,转账给付被告20万元。现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因合同约定的逾期后的利率过高,并自借款逾期之日的2011年6月9日至2013年6月9日,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准,按照年利率6%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共96000元。被告称,为搞展览需要大量资金,确已收到20万元,但与原告并不相识,签订合同时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场,签订的是空��合同,故被告应当系向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超借款;原告还抢走了被告公司的货物,但被告并非用货物作抵押或者抵债;对于以上陈述,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虽然抗辩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是空白的,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签订合同和借据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可以预见,故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被告认可借款20万元,尚未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返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96000元,借款合同中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6%的四倍进行调整,并自逾期之日计算至2013年6月9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所称的原告抢走其公司货物,本院认为,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且被告自称此行为并非用货物作抵押或者抵债的意思表示,故与本案无关联性,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宗亮返还原告王中卫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赵宗亮支付原告王中卫逾期利息和违约金96000元。上述一、二项,被告王中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日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0元,保全费2020元,诉讼费合计776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效之日起十内日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鹏审判员  赵晨审判员  白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