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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法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成某、肖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法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成某,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肖某,女,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某申请将位于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街道解放路3栋5楼501号肖某名下的房屋一套过户至其名下,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成某依据本院(2012)雨法民一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所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过伟国审 判 员  苏 刚代理审判员  廖继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