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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二终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与徐辉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徐辉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二终字第00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负责人:赵雷,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辉,男,汉族,1981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徐辉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永智审 判 员  李晓艳代理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磊附(2013)阜民二终字第00261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