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稷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石伟与三被执行人苏洁、苏志中、赵青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石伟,苏洁,苏志中,赵青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稷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任石伟,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翟店镇宝泉村。被执行人苏洁,女,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翟店镇宝泉村。被执行人苏志中,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青菊,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任石伟与三被执行人苏洁、苏志中、赵青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稷民翟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分别于2013年8月13日、2013年8月16日先后给付了申请执行人任石伟执行款5000元、银元五块、银手镯一对、银锁一把,剩余的彩礼款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任石伟于2013年12月17日以三被执行人苏洁、苏志中、赵青菊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条件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稷执字第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赞毅执行员 贾志辉执行员 宋勤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健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