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方炳伟与义乌市杨村木雕工艺厂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炳伟,义乌市杨村木雕工艺厂,陈奎明,陈文化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6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炳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杨村木雕工艺厂。法定代表人徐成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奎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文化。上诉人方炳伟为与被上诉人义乌市杨村木雕工艺厂(以下简称杨村木雕厂)、原审第三人陈奎明、陈文化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民初字第26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炳伟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方炳伟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炳伟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桦审判员 陈旻尔审判员 杜月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