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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蔡关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蔡关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号。法定代表人:郭向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康,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蔡关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昌成,重庆中钦(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一建公司)与被上诉人蔡关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1)秀法民初字第0116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重庆一建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6日对上诉人重庆一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康,被上诉人蔡关云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昌成进行了询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作出原审判决的合议庭与一审开庭审理时的合议庭组成不一致,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秀法民初字第011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陈明生代理审判员  李世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印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