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2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黄采乐、程晗、黄某某与福建博美诗邦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采乐,程晗,黄某某,福建博美诗邦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2419号原告黄采乐,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程晗,系原告黄采乐妻子,下列原告。原告程晗,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原告黄某某。法定代理人程晗,系原告黄某某之母,上列原告。被告福建博美诗邦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赵鲁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采乐、程晗、黄某某诉被告福建博美诗邦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采乐、程晗、黄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其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采乐、程晗、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采乐、程晗、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思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