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宽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31号原告叶某某,女,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某某,男,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雪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