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中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周建兵与张兰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兵,张兰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中执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兵,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黄湾乡。被执行人:张兰恩,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周建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乐中民初字第2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兰恩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建兵借款8万元及利息和垫付的诉讼费9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两次划拨了被执行人张兰恩在工商银行乐山柏杨路支行的存款共计57800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兰恩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张兰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乐中民初字第2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毛 利审判员 余建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