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虞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李义禄、茅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李义禄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禄,茅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虞刑初字第881号公诉机关上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义禄。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虞市看守所。辩护人章丽芳。被告人茅涛。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虞市看守所。辩护人钟鸣。上虞市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3)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义禄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茅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义禄七年六个月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茅涛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即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宁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义禄及辩护人章丽芳、被告人茅涛及辩护人钟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1、2013年4月3日晚上,被告人李义禄在上虞市百官街道新建新村3弄113号出租房内,将2克毒品冰毒以300元人民币1克的价格贩卖给茅涛。2、2013年4月3日晚上,被告人李义禄在上虞市百官街道新建新村3弄113号出租房内,将1克毒品冰毒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何某。3、2013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义禄在上虞市百官街道新建新村3弄113号出租房内,将1克毒品冰毒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何某。4、2013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义禄在上虞市百官街道美洋洋保健品店附近,将5克毒品冰毒以300元人民币1克的价格贩卖给茅涛。5、2013年4月10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李义禄身上当场查获冰毒5小包,净重2.81克。6、2012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茅涛在上虞市百官街道城北香港豆捞附近,将0.3克毒品冰毒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史某、秦某。7、2012年11、12月间的一天傍晚,被告人茅涛在上虞市百官街道好家园饭店附近,将0.3克毒品冰毒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史某、秦某。8、2012年11、12月间的一天傍晚,被告人茅涛在上虞市百官街道银邦宾馆二楼,将0.3克毒品冰毒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史某、秦某。9、2013年3月25日左右的一天白天,被告人茅涛在上虞市百官街道经典单身公寓楼下,将0.3克毒品冰毒以300元人民币价格贩卖给杨某。10、2013年3月2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茅涛在上虞市百官街道国盛宾馆旁的中国银行附近,欲将0.3克毒品冰毒以300元人民币价格贩卖给杨某、张某,因杨某和张某没钱支付而未交易。11、2013年4月5日晚上,被告人茅涛在上虞市百官街道蒙佩精品酒店四楼,将3克毒品冰毒以450元人民币1克的价格贩卖给何某。12、2013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茅涛在上虞市曹娥街道小宾馆附近,将5克毒品冰毒以400元人民币1克的价格贩卖给周某。综上,被告人李义禄贩卖毒品冰毒共计11.81克;被告人茅涛贩卖毒品冰毒共计9.5克。二、容留他人吸毒1、2013年4月3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义禄在上虞市百官街道新建新村3弄113号1楼出租房内,容留茅涛、何某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2013年4月4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义禄在上虞市百官街道新建新村3弄113号1楼出租房内,容留茅涛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义禄、茅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史某、秦某、杨某、张某、周某、贾某、刘某、丁某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绍公物鉴(化)字(2013)463号物证检验报告、毒品上交清单及毒品照片,相关人物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义禄、茅涛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义禄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被告人茅涛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李义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李义禄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义禄、茅涛多次贩毒,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义禄、茅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李义禄的辩护人辩称,李义禄存在着以贩养吸的情形,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李义禄从轻及酌情处罚;茅涛的辩护人以茅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请求对茅涛从轻处罚之意见,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义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茅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上虞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义禄处扣押的作案工具步步高牌手机1只、冰壶1只;茅涛处扣押的作案工具诺基亚牌手机1只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敢审 判 员 任其良人民陪审员 胡岳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银芬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以上不满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7克以上不满10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的;(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