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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邢台县祥和养老院诉被告邢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西行初字第30号原告邢台县祥和养老院负责人武国智,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瑾,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兴达路。被告邢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李贵臣,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县祥和养老院诉被告邢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邢台县祥和养老院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县祥和养老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县祥和养老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县祥和养老院负担。审 判 长  刘泽洪代理审判员  赵瑞冰人民陪审员  郭未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檀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