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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商初字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闫自力与耿杰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保全)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自力,耿杰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商初字15号原告闫自力,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耿杰成,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原告闫自力与被告耿杰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2000元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耿杰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存款12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苗耿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