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3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彭东升与王一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东升,王一强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3845号原告彭东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田竹,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隋秀娟,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一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东升诉被告王一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东升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东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东升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