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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陈丽红与陈如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红,陈如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361号原告陈丽红。被告陈如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红与被告陈如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529.5元,由原告陈丽红负担。审 判 员 徐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