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陈丽红与陈如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红,陈如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361号原告陈丽红。被告陈如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红与被告陈如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529.5元,由原告陈丽红负担。审 判 员 徐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