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魏娟与四川中融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娟,四川中融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25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娟,女,汉族,生于1970年9月15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中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珠江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俞立,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魏娟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中融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娟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本案应当再审。其主要理由为:其购买的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室内冷、热水管,支管、地漏未接通安装到位,未将卫生间回填”“房门前安装的防火门,存在安全隐患,也影响通风、通行、美观”等,故中融置业公司应承担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及逾期交房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中,魏娟与中融置业公司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在2011年7月30日前交付商品房”客观上,涉案房屋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中融置业公司作为出卖人于2011年7月27日在《德阳日报》上公告了交房通知和细则,并以网站公告、电话、书面信函等方式通知了业主收房。魏娟以涉案房屋存在“室内冷、热水管,支管、地漏未接通安装到位,未将卫生间回填”“房门前安装的防火门,存在安全隐患,也影响通风、通行、美观”等问题,拒收该房屋。经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上述内容,故魏娟以此为由拒收房屋,中融置业公司对魏娟拒收房屋的后果,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且该房屋也不存在质量问题。二审判决驳回魏娟要求中融置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综上,魏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洪代理审判员 李 锐代理审判员 韦丽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