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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法民初字第11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刘江庆与杨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庆,杨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11389号原告刘江庆,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明,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凤霞,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利,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庆与被告杨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江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交纳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江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文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