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法民初字第11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刘江庆与杨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庆,杨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11389号原告刘江庆,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明,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凤霞,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利,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庆与被告杨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江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交纳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江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文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