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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0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北京富华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富华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20271号原告北京富华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中心镇区南一路9号。法定代表人郭俊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雪梅,北京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硕,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北京富华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中华南大街38号。法定代表人池玉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晨,男,1983年4月7日出生,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原告北京富华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蒙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雪梅、王硕,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晓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华公司诉称:2009年3月12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机械施工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由我公司租赁给被告一台塔式起重机,用于海军老干部7号住宅楼的工程。起重机的租期分别为2009年4月17日至11月23日和2010年3月24日至2010年8月16日两个时间段。根据合同约定,租金应当为348957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未予以给付,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机械租赁费34895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邯三公司辩称:我方认可未付原告租赁费的事实,但认为尚欠租赁费为308850元,因为第二个租赁期的截止日到2010年7月5日,不是8月16日。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2日,原告富华公司与被告邯三公司签订《机械施工合同书》,由原告租赁给被告一台规格型号为F0/23B的塔式起重机,用于海军老干部7号住宅楼的施工。合同约定,进出场费为29000元,租金为每月29000元。起租日期自双方签署开始使用确认单的日期为准,停租日期以双方签署停止使用确认单的日期或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为准。2009年4月17日,双方签订《机械使用签认单》,一致确认开始使用租用的起重机;2009年11月23日,双方签订《机械停用签认单》,一致确认暂时停用起重机;2010年3月24日,双方第二次签订《机械使用签认单》,再次确认开始使用起重机。庭审中,被告以有双方签字盖章的《机械停用签认单》(该单据上载明的日期为2010年7月5日)为证据,欲证明起重机第二次停用日期为2010年7月5日。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并出示了一份停工日期为2010年8月16日的《机械停用签认单》,该份签认单虽然有被告员工刘晓晨的签字,但并未加盖被告公章。原告又出示了《工程结算单》一份(该结算单上有被告员工刘晓晨的签字),该结算单载明:7号楼塔吊租期为4个月24天,该租期与原告之前出示的未盖章的停工签认单,在租期上可以相互印证,均能说明停工日期为2010年8月16日,而不是被告主张的2010年7月5日。庭审中,被告对原告出示的《工程结算书》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机械施工合同书一份、机械使用签认单两份、机械停用签认单两份、工程结算书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本案中,被告邯三公司作为承租方,在租赁并使用出租方富华公司的租赁物后,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现原告提交的《机械使用签认单》、《机械设备停用单》及《工程结算书》等证据,足以说明被告租用原告设备的实际租期及尚欠的租金数额,原告关于被告给付其尚欠的租赁费348957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富华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租赁费三十四万八千九百五十七元。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六十七元,由被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蒙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