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孙友勤与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友勤,王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孙友勤。委托代理人顾坚、戴荣林(均受孙友勤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王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友勤与被告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友勤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友勤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友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690元,由孙友勤负担。审 判 长 何 英代理审判员 李琪霖人民陪审员 许 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十七日书 记 员 夏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