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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孙友勤与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友勤,王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孙友勤。委托代理人顾坚、戴荣林(均受孙友勤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王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友勤与被告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友勤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友勤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友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690元,由孙友勤负担。审 判 长  何 英代理审判员  李琪霖人民陪审员  许 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十七日书 记 员  夏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