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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沈某甲、沈某乙遗产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沈某甲,沈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8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乙。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沈某甲、沈某乙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3)启和民初字第0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某某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及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某某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昌东代理审判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