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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商初字第0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唐动生与胡小宝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动生,胡小宝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商初字第0284号原告唐动生。委托代理人孙建,江苏田湾(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兆新,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小宝。委托代理人昌盛,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动生与被告胡小宝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管辖后,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唐动生送达书面通知,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规定期限届满,原告唐动生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韩 冰代理审判员 张 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封亚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