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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4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戴本荣与吕源浩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本荣,吕源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4838号原告戴本荣。委托代理人牛志,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源浩。委托代理人曹华,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本荣与被告吕源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本荣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源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本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2900元本院退付原告。审 判 长  姜厚革人民陪审员  蔡小琴人民陪审员  李玉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巧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