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少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远诉被告杨某振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远,杨某振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少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杨某远,男。法定代理人杜某辉,女。被告杨某振,男。原告杨某远与被告杨某振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杜某辉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忠臣���理审判员李英志代理审判员 朱家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