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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邹春赵与翁峰、王卫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春赵,翁峰,王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962号申请执行人邹春赵。被执行人翁峰。被执行人王卫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春赵与被执行人翁峰、王卫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2012)长民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该案标的9475.4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翁峰长期不在家、下落不明,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没有车辆记录。被执行人王卫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96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西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