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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和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和民初字第98号原告吴某某,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傣族。被告陈某某,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华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