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双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威与张玉生、张桂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威,张玉生,张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王威,男,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玉生,男,1958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桂荣,女,1958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王威与张玉生、张桂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双郊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张玉生、张桂荣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申请执行人王威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并一约定承担其应缴税费。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郭 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俊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