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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曹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XX法与曹县邮政局、练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法,曹县邮政局,练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曹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XX法,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士安。被告:曹县邮政局,住所地:曹县工业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刘振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效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崔爱寅,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练向东,原曹县邮政局梁堤头支局支局长。委托代理人:姜立民,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法与被告曹县邮政局、练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法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学君审 判 员  李兴华人民陪审员  高代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忠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