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曹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XX法与曹县邮政局、练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法,曹县邮政局,练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曹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XX法,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士安。被告:曹县邮政局,住所地:曹县工业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刘振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效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崔爱寅,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练向东,原曹县邮政局梁堤头支局支局长。委托代理人:姜立民,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法与被告曹县邮政局、练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法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学君审 判 员 李兴华人民陪审员 高代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忠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