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刘XX申请执行李X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刘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林甸县东南街X委**组*号。法定代理人刘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林甸县城管局职工,住林甸县东南街X委XX组X号。被执行人李X,女,XX岁,汉族,林甸县排水泵站职工,住林甸县X中X小北。申请执行人刘XX的法定代表人刘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2)林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XX的法定代表人刘XX与被执行人李X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李X自2013年12月30日起每年每月给付欠款人民币1000.00元,直至还完为止;二、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均由被执行人李X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英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