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6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娜娜与赵军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娜娜,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655-2号申请执行人陈娜娜,女,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军,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娜娜与被执行人赵军离婚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陈娜娜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665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万元及利息。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16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