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上虞市祥盛物资有限公司与湖州金鹏丝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祥盛物资有限公司,湖州金鹏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商初字第381号原告上虞市祥盛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利娟。委托代理人黄俊宇。被告湖州金鹏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爱山。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祥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金鹏丝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虞市祥盛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祥盛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上虞市祥盛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