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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泸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泸县兴隆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泸州国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县兴隆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国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泸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泸县兴隆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泸州国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关于泸县兴隆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泸州国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案件中,(2013)泸泸民初字第23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泸州国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国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泸县元通村镇银行的存款2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