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霍厚发、蔡秀银等与博罗县石湾金华(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厚发,蔡秀银,博罗县石湾金华(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86号原告霍厚发,男,1941年7月13日出生,香港居民,住址:香港九龙上海街670号。原告蔡秀银,女,香港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崔云庆、张爱玲,广东金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罗县石湾金华(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廖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厚发、蔡秀银诉被告博罗县石湾金华(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厚发、蔡秀银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厚发、蔡秀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厚发、蔡秀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叶东来审判员 钟云峰审判员 陈国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俊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