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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恢字第0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白武玲与罗长红抚养费纠纷(解除)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武玲,罗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恢字第00046-2号申请执行人白武玲,女,汉族,1980年11月24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委托代理人张建华,系白武玲之母。被执行人罗长红,男,汉族,1977年9月26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建设路辖区石化大道。委托代理人罗长花,系罗长红之姐。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安汉执恢字第0004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罗长红名下的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石化大道东方一号##号楼602室和人民东路##号2栋4单元1503室两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罗长红与申请执行人白武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罗长红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无需再对被执行人罗长红名下的房屋继续进行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罗长红名下的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石化大道东方一号##号楼602室和人民东路##号2栋4单元1503室两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恒审 判 员  陈文举代理审判员  党琰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