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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特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刘一X与王XX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一X,王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特字第38号申请人刘一X,女,1969年5月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王XX,女,194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代理人刘二X,男,196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人刘一X申请确认被申请人王XX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维力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刘一X,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刘二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28日因急性脑血管病入住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经诊断为血管性痴呆,脑卒中后遗症,被申请人现长期卧床、失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013年11月21日经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最新鉴定结果为:认知、感知、反映及思维能力均完全丧失,完全失去对外交流能力,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向法院申请:1、因被申请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请求法院审查并宣告王XX无民事行为能力;2、指定申请人刘一X为监护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同意申请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王XX因患病后经天津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XX目前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经法定鉴定部门鉴定,被申请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作为其子女应当作为其监护人,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刘一X为王XX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维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畅 来源:百度“”